社論-中國專利審查新制的風險評析

2010-04-03 工商時報 【本報訊】

     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來臨,不論是要提升產業與產品的競爭力或附加價值,有關智慧財產權的確認與保護,也就成為具關鍵性的重要課題。而在兩岸的經貿互動過程中,隨著大陸產業實力的提升與市場的益趨成熟,雙邊關係也從過去的上下游垂直分工型態,逐漸轉型為水平分工型態甚至是彼此競爭的型態,從而有關智慧財產權制度的完整建構與保護機制的完善化,也成為足以影響兩岸經貿交流互動的一項值得正視的重要課題。

 

     在這樣的時空條件轉換背景下,中國大陸最近透過修改專利法,規定自今年2月開始,任何單位或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前,應先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為期4到6個月的保密審查,否則中國對於該發明或實用新型,將不授予專利權。

 

     分析中國為何要透過修法,強制規範凡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實用新型,不論是中國人的公司、研究單位或個人,抑或是在中國的外資公司與研發單位,在向外國申請專利之前,都必須先經過中國的專利行政部門之保密審查,相當程度足以顯示中國官方對於智慧財產權之重視,希望透過事前的保密審查制度,以確保對新發明、新技術之有效掌控。

 

     進一步解讀中國此一新規範的背後,其實是隱藏了經由對智慧財產權的重視、掌控,以期能夠與歐美日國家在新技術的研發運用上分庭抗禮。我們且不說其背後是否還同時隱藏中國民族主義的因子,但從其對新發明或實用新型的認定均採屬地主義,也就是規範適用的對象不只限於中國人與公司,甚至及於在中國完成的新發明與實用新型,恰恰就足以證明其企圖心。簡言之,凡在中國境內所研發出的新東西,想要在國際間取得專利,事先就必須經過中國長達4至6個月的保密審查。而如果不願遵循此一程序者,後果就是將無法取得在中國的專利授權,自然也就意謂著新發明將喪失在中國廣大市場逐利的機會。

 

     中國透過單行法規,想要掌控、瞭解所有在中國完成的新發明或實用新型,固然有其主觀考量和企圖,但它對台商的影響卻是不容小覷。首先是由於其審查期長達4至6個月,在目前兩岸並未簽訂有關專利審查優先權相互承認協議之下,使得在大陸的台商把新發明或實用新型依規定向中方提請審查,在這段期間由於沒有優先權制度的保障,即有可能面臨遭他人搶先申請專利註冊的風險。

 

     其次,即便是在中國範圍內,新發明於審查期間遭競爭對手搶先註冊發生的機率不大,但是因為橫空多了4到6個月的審查期,事後才能向國外申請專利,在時間就是金錢的情況下,也就代表這些新發明、新技術最後投產的時間也將被延後4至6個月,以及要承擔此期間於中國以外地區各國競爭對手可能後發先至取得專利權的風險。

 

     新制度的第三層風險則是儘管中國官方強調有關審查的過程是採取保密審查,但是以中國過往的紀錄,對於外國獲專利的新產品,往往經由拆解、仿製而使原有的專利擁有者權益受損,則在此所謂的保密審查期,天曉得申請者的智慧結晶會不會在漫長的審查期間,遭到濫用、仿冒或將相關核心技術流轉出去。

 

     面對這三個層次的風險顧慮,對於近年來逐漸把中國從製造生產基地提升為研發與製造並重的台商而言,無疑將更為感到茫然無助。最直接的對策應是設法與大陸簽訂有關智慧財產權的優先權相互承認協議,讓台資企業在大陸地區的新發明或實用新型,於向中國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的同時,也就視為已向台灣乃至其他國家提出申請,以防堵審查期的空檔可能出現遭他人搶先登記註冊之風險。此一相互承認協議,由於台灣也將開放陸資來台,因此毋寧是對雙方都有保障之事,自應儘速列入兩岸兩會協商議題,以確保雙方之智慧財產權。

 

     如果簽署協議這條路走不通或緩不濟急,則台商的另一個選擇就是要考慮是否把研發基地和團隊移回台灣,讓中國大陸繼續成為單純的製造工廠與行銷中心就好。如果真是這樣,對台灣倒並不是壞事,恰足以呼應政府近年來大力鼓吹的台商鮭魚返鄉號召。只是我們的主管部會是否注意到這種可能的發展,又是否有足夠的準備,迎接不堪大陸專利新制風險的研發團隊鮭魚返鄉潮的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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