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金融三法〉銀行登陸4路可選擇 參股陸銀限1家

2010/03/16 19:30 鉅亨網

 

【鉅亨網記者陳慧琳 台北】 兩岸金融 MOU元月16日生效,事隔 2個月,在千呼 萬喚下,兩岸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有關銀行、證券、 保險業的 3項子法今(16)日終於出爐,台灣銀行業要登陸的話,將有 4路可以選擇,其中參股陸銀以 1家為限 ;但金管會強調,相關辦法還需至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才能受理銀行業者赴大陸地區之申請案件。

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表示,此次修法因應兩岸金融市場雙向往來的管理需求,並確保國家經濟安全與金融穩定,在充分考量當前國內整體經濟、金融及政治因素後,以「審慎漸進」為整體規劃策略,在合併監理及有效管理的原則下,循序漸進地引導台灣金融機構進入大陸市場,同時,也漸進開放陸資金融機構來台,希望藉此達成「創造雙贏」的政策目標

吳當傑進一步指出,本次兩岸金融往來辦法的修正重點,主要是增訂兩岸銀行業互設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的管理規定,並放寬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大陸臺商授信業務的限制,以及擴大國內金融機構辦理兩岸信用卡 、轉帳卡業務往來的範圍。

在最複雜的銀行登陸部份,銀行局局長桂先農表示 ,大陸市場已成為國際金融業者兵家必爭之地,截至2008年底,75家外國銀行在大陸設116個分行、196家外國銀行在大陸設了237個辦事處、28家外國銀行在大陸設子行;但台灣只有9家銀行在大陸設辦事處,1家玉山銀還在準備設立,正因為我國金融業者起步已晚,應急起直追。

此外,桂先農指出,大陸有4萬家台商,投資金額超過827億美元,一定要有台灣金融業在大陸設據點, 服務台商才能發揮投資綜效。桂先農還說,訂定三項金融往來許可管理辦法,有利ECFA協商。

對於銀行業登陸,桂先農表示,國內銀行(含海外子行)可以在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分行、子銀行及參股投資等 4選項,並在分行、子銀行及參股投資 等3種方式當中,選擇其中2種在大陸地區經營業務。 國內母行及其海外子行,金控公司的國內子行與海外子 行,2者擇一進入大陸市場。

桂先農強調,其中,銀行、金控公司若要參股投資 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以 1家為限。

至於銀行、金控登陸的「健康寶寶」標準,桂先農指出,設立辦事處部份,資本適足率須達10%、在OECD 國家經營業務2年;若要設分行,資本適足率須達10% 、逾放比低於2%、備抵覆蓋率高於60%、在OECD國家經營業務 5年。

而設子行的話,第一類資本須高於8%、逾放比低於 2%、備抵覆蓋率高於100%、在OECD國家經營業務 5年; 若要參股,資本適足率需達10%、逾放比低於2%、備抵覆蓋率高於20%、金控資本適足率 (CAR)達110%、金控 雙重槓桿比率達115%、在OECD國家經營業務 5年。

桂先農表示,目前銀行符合設辦事處標準的有14家 、分行有13家、子行有5家,金控符合參股標準的有13 家。

由於銀行登陸風險控管相當重要,金管會也設下層層防火線,桂先農表示,銀行匯往大陸地區之營業資金及投資總額,不得超過銀行淨值之15%。金控公司赴大 陸地區參股投資,投資總額不得超過金控公司淨值10% 。大陸分行之放款資金來源,50%以上須來自大陸地區 。定期申報大陸分行、子銀行之各項財務、業務資料。 涉及重大營運事項之變更,應於事前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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