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配股 免報繳最低稅負

員工分紅配股自今(99)年1月1日起一律改按實價課稅,財政部規定,員工獲配的分紅股票如為上市(櫃) 股票,企業應在交付股票日按當日交易收盤價對員工扣繳所得稅。

 

配合這項變革,財政部表示,民國100年申報99年所得稅開始,員工分紅配股不必再報繳最低稅負所得稅。

99年之前,員工取得的分紅配股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保障下,一律只按面額10元課徵所得稅,面額與實價之間的差額,若當年度應稅所得加計免稅所得總額逾 600萬元者,要按20%稅率繳交最低稅負所得稅,未逾600萬元者形同免稅。今年起,員工分紅配股應按實價全數納入一般綜合所得課稅。

因應員工分紅配股改按實價課稅,財政部近日核釋個人取得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應按「時價」課稅,營利事業給付時,扣繳義務人應依法辦理扣繳。

計算扣繳員工分紅配股所得稅的「時價」,按獲配股票不同,有不同的認定原則,包括:

一、標的股票屬上市或上櫃股票者,為交付股票日的收盤價,交付股票日無交易價格者,為交付股票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的收盤價。

二、屬興櫃股票者,為交付股票日的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交付股票日無交易價格者,為交付股票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的加權平均成交價格。

三、其他未上市、未上櫃或非屬興櫃股票者,為交付股票日之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交付股票日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 報告者,為依交付股票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的每股淨值。

為使員工分紅會計處理與國際接軌,我國自97年1月1日起已實施員工分紅費用化制度,公司配發的員工紅利得列為公司費用。

其中,獲配分紅配股員工如屬從事研究發展活動者,營利事業仍可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規定,按員工分紅數額享有30%或50%的投資抵減節稅優惠,有助 公司減輕租稅負擔,並激勵員工提升工作績效。

【2010/03/1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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