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運業 大陸獲利帶不回

  大陸稅務機關發文向台灣籍海空運輸業者追稅,且不准業者將獲利匯回台灣。據瞭解,台灣政府擬妥腹 案,一旦海空運業者在大陸遭補稅要求,政府將同步向在台設分公司的大陸業者要求補稅,兩岸搶稅風暴一觸即發。
  包括華航等直航業者在大陸的辦事處最近接獲通知,若無法提出在大陸地區享有免稅權的相關證明,業者在大陸地區的客貨運收入將被課徵3%營業稅及 1.25%的所得稅。此舉讓業者備感壓力與困擾,緊急向政府求援。
  兩岸依據第二、第三次江陳會簽署雙邊互免海空運稅賦及自由匯款協議後,大陸方面自97年12月間,即提供台籍海空運業者免徵營業稅與所得稅優惠待遇; 但台灣方面受限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互免法源增修條款,未獲立法院三讀通過,至今無法實現對大陸海空運事業互免所得稅協議的承諾。
  由於互免稅捐協議僅單邊生效,明顯有違國際慣例,財政部為求補救,先行援用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5款的規定,提供大陸國輪等直航業者,在台客貨運收 入營業稅「零稅率」的免稅優惠,但因欠缺合法的法源基礎,大陸業者在台的海空運收入仍要繳交2.5%所得稅,導致大陸有意收回先前已給予台灣的免稅優惠。
  據反映,大陸地區稅務機關要求台籍航空公司在大陸的辦事處提示免稅證明,以證明其免稅身分,主要即因大陸國家稅務總局未依第三次江陳會的互免稅捐協議 內容,依照程序通知大陸各地稅捐機關,形成補稅爭議。
  除了面臨補稅壓力,因無免稅證明,台籍業者在大陸的營業收入連帶無法匯回台灣,營運資金積壓成本壓力大幅上升。相關業者已向政府陳情,希望財政部協助 向大陸要求落實先前江陳會的互免稅捐協議,爭取免稅與自由匯款待遇。
  據指出,財政部對業者面臨的補稅困境也感棘手,基於雙邊互免稅捐協議的基礎是平等互惠,在無法立即實現兩岸互免海空運事業所得稅協議前,一旦大陸稅捐 機關對台商補稅時,財政部也準備要對大陸業者在台的客貨運輸收入補稅。

【2010/01/2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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