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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渡營業 減罰機會變大

 

 

未辦營業登記即「偷渡」開張營業者,被稅捐機關查獲違規的減罰機會變大。財政部規定,稅捐機關追查未辦營業登記營業者,不再以「查獲日」做為計次處罰的基準日,將改以處罰確定日做為裁罰標準。

 

經濟日報/提供

由於違規行為「查獲日」與稅捐機關確定業者違規,並做成處罰通知的「處罰確定日」往往有落差,查獲日在前,處罰確定日在後的結果,財政部說,現行違規營業按次加重處罰鍰,且違規次數達三次即停業的做法,依「查獲日」為處罰基準日,對業者明顯不利。

舉例來說,甲在99年1月1日被查獲未辦登記即營業,99年2 月1日又被查獲同樣的違規行為,依據過去稅捐機關按查獲日計次處罰的做法,甲在99年2月1日以前,已經違章二次,漏稅罰鍰倍數會從二倍跳升為四倍。

但依據新規定,同樣以甲為例,甲在99年1月1日的違章行為雖被查獲,稅捐機關直到99年2月5日才做成違章通知,確定甲的行為需要處罰,其處罰確定日為 99年2月5日,因此甲在99年2月1日被查獲同樣違規營業的行為,不會被計入違章次數,等於甲在99年2月1日以前,只有一次違規紀錄,罰鍰倍數降為二 倍。

財政部說,這是為了統一稅捐機關對營業人查獲業者違規營業的處罰標準,也為使業者獲得較為合理的處罰待遇。

除了未辦營業登記違規營業的裁罰基準日改變外,財政部指出,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事項有變更,但卻未依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與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的違章情形類同,其處罰次數的基準日也比照調整,改按「處罰日」做為計次裁罰的標準。

依財政部規定,未辦登記違規營業者,確定其違章行為後,如有漏稅額的罰鍰裁罰倍數最高可達漏稅額的六倍。

財政部已經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有關營業稅法第51條的處罰修正規定,自即日起實施,未確定案件均適用新規定。

 

【2010/01/2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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