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金融開放 築「防火牆」

 

兩岸金融開放將訂定「防衛機制」,包括國內銀行在大陸設分行辦理的放款額度,不能逾當地拆借資金及吸收存款的一定比率,儘量以當地資金為主,避免從台灣帶太多資金過去,投資虧損遲未改善者,將暫停匯出資金投資等。

行政院上周五已收到兩岸金融、保險、證券及期貨業務往來許可辦法修正草案,兩岸金融往來將是「四去三來」,銀行登陸可設辦事處、分行、子行和參股,陸銀來台可設辦事處、分行和參股,但不得設子行。

兩岸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MOU)已在16日生效,但攸關兩岸金融機構互相設點和參股的兩岸金融等三個配套許可辦法,卻尚未核定,行政院官員昨(17)日表示,將加快作業腳步,最快本周展開審查。

另外,行政院會周四初步排定將聽取MOU生效後,兩岸金融往來等三個配套許可辦法規劃方向,屆時兩岸金融機構互相設點和參股的方向、原則,可望拍板定案。

行政院官員昨日表示,從金管會提報的兩岸金融開放辦法草案可以看出,除了兩岸金融市場的開放措施外,也訂有金融預警及防衛機制,除讓兩岸金融在循序漸進開放的同時,也有一定的「防火牆」。

據了解,防衛機制主要包括,國內銀行到大陸設分行、子行經營業務後,為避免國內資金大量外移,將要求銀行大陸分行辦理的放款額度,不能超過大陸當地吸收的存款及拆借資金的一定比率。

有關官員表示,這項原則是希望業者,在大陸當地吸收所有存款,或拆借多少資金,就儘量以大陸當地的資金去從事放款,避免從台灣帶太多資金過去。

此外,當國銀在大陸的投資虧損達一定金額,主管機關會要求提出改善計畫,若無法改善、繼續賠錢時,可能就會暫停再投資,甚至要求賣掉持股撤回投資等。

 


經濟日報/提供

 

 

【2010/01/1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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