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海外所得得相關規定相信大家都非常熟悉了,財政部再次發佈相關訊息提醒大家,列示如下:

財政部說明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之適用對象

  自99年1月1日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海外所得,且全戶海外所得合計數在新臺幣(下 同)100萬元以上者,其海外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至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居住 者),依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財政部表示,上開所得稅法所稱「住所」及「經常居住」,原則上需視個案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經濟利益或生活情況判定。考量戶籍地乃多項權利義務法律關係之所 繫,有戶籍者,可享有健保、投票權、自由入出境及在臺投資置產等權利及便利,且戶籍地係表彰其在該地之社會、法律關係或經濟生活關係,顯示其過去在該地有 久住之事實及將來仍有久住之意,現行稽徵機關將有戶籍且當年度居住1天以上者,視為符合「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條件,認定為 境內居住者並核課稅捐,係符合權利義務配合原則,且此一認定方式亦獲得行政法院支持。
  又上開居住者認定條件係所得稅法針對課稅所為規定,與個人是否具有華僑身分無關,如針對具有華僑身分者做例外認定,對於未具華僑身分之一般國民,有失衡平,且嚴重衝擊現行綜合所得稅對居住者或非居住者之認定原則。
   財政部特別說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所得稅或甚至免稅者,至少負擔一定比例之所得稅(即基本稅額),以對國 家財政有基本貢獻,提高租稅公平,故該條例之適用對象僅限於少數所得很高但繳稅過低者。99年度起個人有海外所得者,尚須同時符合下列所得及稅額門檻,始 須繳納基本稅額,且不會重複課稅:
(一)所得門檻: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且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始須就海外所得申報計算基本稅額,僅有少數高所得者適用,有戶籍之華僑,其所得未達上開門檻者將不受影響。
(二) 稅額門檻:基本所得額減除600萬元後,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且可扣除已繳納之綜合所得稅及已在海外繳納之所得稅額,不會重複課稅,故華僑在國內已 繳納之綜合所得稅或海外所得在國外已繳納之所得稅適用20%以上稅率者,須再繳納基本稅額之可能性極小,影響人數應極有限。
  財政部強調,所得 基本稅額條例實施目的與納稅義務人是否具華僑身分無關,且所得稅法規定「住所」及「經常居住」係認定納稅義務人報稅身分,亦與其是否具華僑身分無關,為期 課稅一致與公平,尚不宜針對設有戶籍之華僑另訂居住者認定原則。再者,具有戶籍且當年度有居住事實者,不論是否具華僑身分,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權利義務尚 無不同,是自99年度起,針對有高額海外所得惟繳稅過低者,課以基本稅額,使其對國家財政有基本貢獻,係符合權利義務配合原則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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