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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道存條款」 欠稅大戶禁奢華
 

立法院於昨(12)日三讀通過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的禁奢條款,未來欠稅1,000萬元以上的大戶如果欠稅不還、罰鍰不繳,行政執行處可以核發命令,禁止搭計程車、投資股票期貨、上酒店等奢華行為。

該條文又稱「孫道存條款」,起因於欠稅上億的前太電董座孫道存,被拍到帶著年輕嬌妻大肆血拚,引發社會輿論不滿,法務部去年10月在行政執行法增訂「禁奢條款」,立法院趕在會期最後一天通過。

法務部昨天表示,禁奢條款初步規劃適用於個人欠繳公法債務(稅、罰鍰等)在1,000萬元以上的滯欠大戶,將儘快訂定法規命令規範細節事項,未來再視實施成效檢討調整。

根據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規定,義務人若欠繳稅或罰鍰達一定金額,財產又不足以清償,且生活逾越一般人程度時,行政執行處可以核發禁止命令,禁止奢華行為,並限制每月生活費不得超過一定金額。

所謂的奢華行為,涵蓋消費、搭乘交通工具、特定投資等。法務部初步規劃,2,000元以上的商品或服務,就屬於「奢華」,另外包括搭計程車、高鐵,投資股票、期貨,或是到酒店、高爾夫球俱樂部等高檔消費場所,都在禁止之列。

為避免發生類似孫道存由女兒、紅粉知己代支出高消費的情況,禁奢條款也規定,就算是由第三人代付消費,也不行。

如果欠稅大戶違反禁止命令,又拒不繳納、不報告財產狀況時,行政執行單位就可以限制住居或聲請法院裁定管收。

不過,對於所謂一定金額與每月生活費標準,還有待法務部訂定相關法規命令,極可能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定期公布各縣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表。

此外,立法院昨天也通過行政執行法第17條修正案,義務人若已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等,就不能限制出境,避免守法繳納遺產稅的人因為部分繼承人未繳清遺產稅,連帶遭到境管。

例如甲、乙、丙、丁四位繼承人欠繳遺產稅1,000萬元,其法定應繼分各為四分之一,甲繳納250萬元後,就不得限制其出境;但如甲所得遺產比例為二分之一,則應繳納500萬元,才能免於限制出境。

 

 

【2010/01/1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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