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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稅條款 明年實施

【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2009.11.20 08:41 am

 

 

行政院會昨(19)日通過「所得稅法」修正草案,避免企業利用母子公司等關係人借款方式規避稅負,增訂「反避稅條款」,明年度起,企業超額負債利息將不得再列為費用或損失而減稅。

 

所謂「反避稅條款」就是「反自有資本稀釋條款」(Thin Capitalization),目前企業可利用舉債方式籌措資金,舉債利息並可作為費用項目減稅,但卻往往造成企業以借貸融資規避稅負,因此,國際間主要國家對於企業對關係人的負債,如超過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減稅。

 

財政部將在「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完成三讀後,訂定合理的比率,可能會採國際通行的負債占業主權益「三比一」的限制,但仍要與相關機關、業者會商。

 

修正草案規定,營利事業在結算申報時,應揭露對關係人的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及相關資訊。官員表示,跨國企業常利用資本稀釋降低所得稅負擔,現行「所得稅法」卻無法防範,先進國家如美、英、德、法等,鄰近國家如日、韓、新等都已訂定反資本稀釋措施,且大多數國家採取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作為判斷是否有稀釋自有資本情形。

 

有關金融業應否適用「反自有資本稀釋條款」,金管會認為,金控業旗下所屬證券、保險、銀行等所屬關係企業眾多,會向金控公司融資,且金管會對金融機構的資本適足性已有嚴格規範,主張排除適用。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行政院會昨(19)日通過「所得稅法」修正草案,明年起船舶海運所得可改按噸位稅課稅,噸位稅適用年限長達十年。選擇適用噸位稅的航運業,不得再享有其他租稅優惠,初估政府稅收損失約25億元。

 

未來航商可以在營所稅與噸位稅間二擇一,噸位稅對獲利高的大型航商具減稅利益,預料包括長榮、陽明、萬海、裕民等航商將可受惠。

 

財政部表示,實施噸位稅是推動國輪回籍的配套措施,有利提升海運業國際競爭力,可有效鼓勵國輪回籍,進而誘發船員就業、股東盈餘及關聯產業收益等經濟效益。明年度起營利事業經營海運業務的收入,符合一定要件,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得選擇按船舶淨噸位推計所得課稅。

 

【2009/11/2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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