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財團法人」與「醫療社團法人」兩者課稅大不同

 

為合理分配醫療資源,提高醫療品質,政府制定「醫療法」以保障病人權益,依該法第5條規定醫療法人包括「醫療財團法人」及「醫療社團法人」,南區國稅局最近即接獲納稅人詢問兩者所得稅課稅是否有所不同?

 

  該局表示所謂醫療財團法人,係指以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之財團法人;而醫療社團法人,係指以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為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登記之社團法人,因為兩者性質不同,因此課稅方式也不一樣,該局進一步說明如下:

 

  醫療財團法人係屬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符合行政院發布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附屬作業組織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應課徵所得稅外,免納所得稅;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如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可適用盈虧互抵。惟依規定免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並無兩稅合一之適用。

 

  至於醫療社團法人依醫療法規定其結餘可按出資比例分配予社員,因此具有營利之性質,屬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以其他組織方式成立之營利事業,故應依一般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有關兩稅合一規定,且可比照公司組織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

 

  該局提醒各醫療法人,若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免申報錯誤損及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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