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東利用新設立投資公司

移轉股權規避稅負遭補稅及處罰

【2009年10月20日】

 

中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查核某案件發現轄區內納稅義務人甲君及兄乙君、弟丙君等三對夫婦持有A公司股票,除權前將A公司股票出售予B公司等多家新設立投資公司,涉及利用迂迴方式將原應屬於A公司股東之營利所得轉換為證券交易所得,涉有其藉股權移轉規避稅負情事,遭補稅處罰。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表示,甲君及兄乙君、弟丙君等三人分別擔任A公司之負責人及董監事,95年間於A公司除權前,甲君等三人各自以其配偶及子女名義分別設立7家投資公司。95年3月甲君夫婦先行以自有資金設立B投資公司,嗣B投資公司以全數股款向乙君夫婦購入A公司股票,乙君夫婦取得出售股票價款後,再以該筆資金設立C投資公司,C投資公司續以全數股款向丙君夫婦購入A公司股票,依此循環交易,最後資金流入原始提供自有資金之甲君夫婦。

此等透過設立投資公司及股權移轉等迂迴方式,將A公司原應分配至甲君等三對夫婦之鉅額股利,由應稅之營利所得轉換為免稅之證券交易所得,甲君等人雖主張無不當規避或減少稅負之意圖,惟B公司等7家新設立投資公司係由甲君等人於A公司除權前出售股票予新設立之投資公司,經查該等投資公司除投資A公司外並無其他營業活動,且其設立股款及購入A公司股票支付價款之資金來源,係同一筆資金重複循環運用,顯係濫用私法股份轉讓自由,以規避綜合所得稅負,該局遂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將B公司等7家投資公司獲配A公司股利,按原甲乙丙等3對夫婦出售股數比例歸課各人核定營利所得,核課綜合所得稅800餘萬元,並依相關規定處罰。

中區國稅局強調,納稅義務人如有藉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情形,應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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