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漏報遺產稅,被查獲,補稅送罰,得不償失!

 

中央社 (2009-10-19 16:1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091019 15:07:08)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第1項規:「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準此,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應將被繼承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如存款、動產、不動產),依前揭法條規定之財產範圍申報遺產稅。

 

該局最近查核一件遺產稅案,發現繼承人某甲於91年底申報遺產稅3億3千多萬元,惟於98年遭舉發漏申報被繼承人某乙(甲之妻)1筆4千7百多萬元存款。經該局深入查核後,發現另有3筆現金存款亦漏申報計1億5千多萬元,係某乙於生前以其姊及其妹名義購買之債券基金並於某乙重病期間全部贖回,且陸續將4筆現金存款轉入繼承人某甲之銀行帳戶。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故課徵某甲91年遺產總額5億3千多萬元,遺產稅額2億餘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應誠實申報,千萬不要為了規避遺產稅的課徵,而巧作安排,漏報財產,被國稅局查獲,補稅送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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