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可返台提訴訟

 

* 2009-10-19

* 工商時報【徐銀磯/台北報導】

 

 中國政府正式啟動「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修法前期作業,過去多年來被台資企業詬病甚深的經貿糾紛調處,可望在新法中,予以破解。未來台商投資保護的主管機關為商務部;今後台商如遇經貿糾紛,可提交兩岸或雙方認可的機關仲裁,或可直接向台灣的法院提起訴訟。

 

 這是大陸於1994年單向立法後,首度同意「修法」以落實對台商投資保障事宜,而據修改後的文本,除了打破過去全由大陸司法體系掌握兩岸經貿糾紛調處的不合理性,健全糾紛解決機制外;同時新法中也將規範各地方,今後對台商徵地時,應給予適當補償。

 

 根據多位台資企業協會會長透露,為進一步吸引台資投入中國擴大內需政策,並因應兩岸在雙向投資後的現實所需,7月間大陸國台辦與商務部等主要部會多次與大陸台資企業協會會長交換意見,目前已大致確認該實施細則條文重要內容。

 

 根據透露,對今後台商投資具有重大影響的內容包括:第28條,台灣投資者與大陸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的與投資有關的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協調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的,或者經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照合約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提交兩岸或雙方認可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該條例也進一步修正仲裁爭議的認可程序,將台灣法院列入認可機構。施行細則明訂,「當事人未在合約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台灣的法院提起訴訟。」

 

 針對此一條款修訂,不少台商表示,前年北京新光天地事件讓台資餘悸猶存,若未來台商可以返台直接提出訴訟,對台商而言會有更多的保障。

 

 而針對大陸實施物權法後,法律上並未涉及對台資的不動產及動產保護。中國商務部新增第23條,表示台資不動產和動產如因徵用後毀損或滅失,應予補償。此舉無疑是規範各地方政府,不得再任意徵收台商資產,而不予補償的陋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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