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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報年所得逾5% 不得享盈虧互抵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中區國稅局表示,採用藍色申報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或是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的企業,即使符合適用盈虧互抵的稅負優惠,但若經國稅局查獲逃漏稅超過全年所得額5%,列報盈虧互抵將被剔除,還會被補稅加罰。

依據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以往年度發生的虧損,原則上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也不得在以後有盈餘年度列入扣除,也就是不能「盈虧互抵」。不過,公司若採用藍色申報書進行營所稅結算申報,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者,符合一定條件仍有機會適用盈虧互抵。

日前中部A公司列報95年全年所得額400萬餘元,扣除前五年經核定的虧損400萬餘元後,課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均為0元,但中區國稅局查獲A公司漏報其 他收入100萬餘元,除核定A公司全年所得額500萬餘元外,因其漏稅額超過10萬元,且漏報所得比率超過5%,因此中區國稅局核定,A公司全年課稅所得 額500萬餘元,以25%營所稅率計算,A公司不但要補繳125萬餘元營所稅,漏報收入100萬餘元的部分,還被加處罰鍰25萬餘元。

中區國稅局說明,公司如欲適用盈虧互抵,必須同時符合下列五項條件,包括屬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如期辦理結算申報,以及前五年內各期虧損須經稅局核定。

由於公司漏報營所稅超過一定比率,將會被認定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而被取消盈虧互抵的資格。依財政部發布的解釋函令,公司經查獲短漏所得稅稅額不可超過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的比例不超過5%,否則即不得適用盈虧互抵的規定。

【2009/09/3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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