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他人財產互易,將應取得之財產移轉登記予子女,應申報繳納贈與稅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查獲有納稅人與他人協議財產互易,卻將應取得之財產移轉登記予其子女名下,涉及贈與而遭補稅及處罰。

 

國稅局指出,民眾如與他人有財產互易協議,欲將應取得之財產無償移轉登記予子女名下,應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主動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否則經查獲,除補稅外另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指出最近調查轄內公司股權(份)變動情形,發現有民眾甲將公司股份以買賣方式過戶登記予無親屬關係之年輕人乙,經國稅局調查發現該買賣交易並無價款收付。經進一步瞭解,原來是甲欲退出公司經營,先與乙的父親丙協議,由丙承接甲所投資之公司股份,另丙將等價值之不動產移轉過戶予甲;而丙卻通知甲將該股份直接過戶予乙,則造成丙將股份登記請求權利無償贈與予乙,惟丙並未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經查獲後除補稅外另依規定處以罰鍰。

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前述情形,在請求他人辦理財產移轉登記予子女名下後30日內,要記得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否則經查獲後,除補稅外還要處以罰鍰。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09/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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