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現場對策/台商稅務自查重點 面面觀

【經濟日報】

 

2009.09.30 03:35 am

 

「自查」是最近非常流行的查稅手段,意思是稅務局要求企業針對特定稅務問題進行自我檢核,之後須以書面方式向稅務局報告該稅務問題在自己企業的情況,「自查」用更直接了當的形容,就是企業針對稅務問題先行自首後,再評估因為該稅務問題要向官方補交多少稅收,如果最後稅務局相信企業自查的結論,那當然就沒有後續進場查稅的問題;反之,稅務局便會依正常流程進行查稅,而之前所繳交的自查報告便會成為查稅的重要線索之一。

 

今年起台商明顯感覺到來自稅務局的查稅壓力,「自查」往好的地方看,是企業有充足的時間進行稅務說明及資料準備,不像以往都是直接進場查稅或是通知查稅後很短時間內就進場;但往不好的地方想,自查會造成企業恐慌,到底要自查到哪個地步?到底要補交多少稅收?這種沒有標準答案的問題最讓企業難受,同時,大陸常說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官方態度,無疑會再加重台資企業的心理壓力。

 

下半年的稅務自查多半針對三大問題,一是「59號文」所引發的股權轉讓課稅;一是特別納稅調整,也就是關聯交易移轉定價所導致的避稅,最後才是一般的稅務自查:

 

一、「59號文」

 

「59號文」是今年4月30日公布,但關鍵是回溯去年1月1日生效,因此許多地區稅務局針對轄區內2008年起所有辦理股權轉讓或投資者變更的企業,以列名造冊的方式逐一清查依「59號文」需不需要補繳股權轉讓所得稅,如果稅務局自查目標是股權轉讓問題,那台商自查準備的重點,是要證明轉讓前後屬於同一股東,也就是常說的「同一控制下」。

 

其次是送到審批機關備案的股權轉讓合同中,對於支付價金的標的不可以是錢,必須是以之前專欄所分析,購買股權方支付自己增發的股票給出售股權的一方(股權購買方增資,出售股權方以股權作價增資股權購買方),這兩大要素要先守住,才有機會引用「59號文」中,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對股權轉讓不徵稅的定義 。

 

二、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移轉定價的自查問題比較麻煩,企業要準備比較多資料,關鍵重點是針對採購與銷售的關聯交易比例、毛利率及過去稅前利潤情況的合理性進行說明,當然可以附上正式的TP報告更好,因為其中的同行業資料情況、關聯交易價格定價依據及生產、研發或銷售等功能定位,都是關聯交易稅務自查必須說明的內容。

 

三、其他稅務問題

 

稅務常要求的其他稅務自查重點,還包含購貨取得的增值稅發票填寫是否不全或錯誤;增值稅發票開具方與公司付款方不一致;退貨折讓未作進項稅轉出;買入的產品用於職工福利未作進項稅轉出;自產產品用於職工福利、個人消費、送樣等,不符合稅法關於紅字發票沖減收入的規定;分公司之間轉移貨物的增值稅繳納問題;非自產產品不滿足視同自產產品條件,卻仍依出口自產產品名義申報出口;以CIF價格出口產品,但申報出口退稅時沒有扣除運保費;資產攤銷的年限低於稅法規定年限;技術開發費的列支不符合稅法規定;資產損失未報批;業務交際費、職工福利費列支的合理性等。

 

【2009/09/30 經濟日報】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黃杰 Jacki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