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眼/不必借人頭 省糾紛

【聯合報╱記者汪莉絹】

 

2009.09.25 03:44 am

 

大陸的個體工商戶,是指以個人財產或者家庭財產作為經營資本,依法經核准登記,在法定範圍內從事非農業經營活動的個體經營者。

台灣人在大陸申辦台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區別,主要在兩方面:首先,是法律依據和登記的程式。

台資企業登記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及「外資法」等。申辦台資企業,投資專案和合約、章程,需要報經國家審批部門和地方政府審批後,方可登記。

個體工商戶登記的主要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和「城鄉個體工商戶暫行條例」,申辦個體工商戶,由經營所在地縣、市區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予以登記,無須經過外資主管部門審批,登記手續簡便。

其次,設立登記的條件不同。台資企業的註冊資本有最低限額,實繳時還要驗資,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要符合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登記的資金數額沒有最低限額,由申請人申報,不驗資,設立門檻低。

過去,台商在無法取得個體戶營業執照的情況下,想在大陸開店,例如餐廳、美髮店或洗衣店,都須按照外商投資規定,投資至少十萬美元以上,部分城市和地區甚至還要一百萬美元以上,才能申請投資項目;而大陸或港澳人士只要花十幾萬元人民幣,取得個體戶營業執照後就可經營,立足點十分不平等。

目前在廣東開餐館、小商鋪的台商,至少有一、兩千家以上。廣州台資協會會長程豐原就表示,僅廣州一地具「個體戶」性質的台灣商家,就有三百到五百家。這些人受限於政策,只能借用大陸親戚的人頭,很容易發生糾紛。

在廣州荔灣廣場經營著玉器鋪的陸姓台商,就是以大陸遠親名義開店,雖然不用擔心生意合作的糾紛,但由於企業是登記在他人名下,辦理台胞證時就被卡住,無法辦理多次往返的簽證,相當不便。

廣東省允許台灣人申辦個體戶後,台灣人終於可以名正言順地用自己名義開店,不用再借用人頭,也免去許多麻煩和糾紛。

 

【2009/09/25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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