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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股票孳息 不回溯課稅

* 2009-09-19

* 工商時報【王信人/台北報導】

 

 外界不明白為何最低稅負制對國內股票與海外股票的「認定成本」,有不同的標準?對此,財政部賦稅署長許虞哲昨天回應表示,95年時,由於國內的未上市股票很容易被操控,公司往往不分配股利,轉成證券交易所得免稅,財政部課不到自然人股東的稅,所以規定國內未上市股票以「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所得課稅。

 最低稅負明年海外所得日出時,財政部允許個人以前所購入的境外股票、境外基金,可以用今年底的收盤價或原始取得成本,二者取其高者為成本。而國內的自然人投資未上市股票、法人投資的股票,都以「原始取得成本」為成本。標準不同

 許虞哲表示,因為海外所得自始免稅,所以,今年底以前投資海外股票的孳息,不用回溯課稅,只需課徵明年1月1日以後的增值之所得。

 自然人94年底以前投資國內未上市櫃股票部分,許虞哲說,公司獲利所分配的股利,一向都要課稅,只是未上市公司常常不分配,如果財政部允許以94年底的淨值或價格為股票的成本,則未上市公司以前所累積的未分配盈餘、未分配的股利,就會完全轉化成證券交易所得跑掉,所以要回溯到課稅。

 總而言之,最低稅負的成本認定方式不同,明年海外所得日出課稅時,要先把海外資產分類,凡是有價證券,例如,投資不動產受益證券、以技術入股所取得的股票,都可以選擇用今年底的收盤價或淨值為成本計算。但是,海外的房子、土地、其他資產,都要回溯到「原始取得成本」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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