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特定員工旅遊 屬員工補助應扣稅

* 2009-08-30
* 新聞速報
* 【中央社】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費用,應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如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部分,屬執行業務者對員工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扣繳所得稅。

 國稅局說,按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5條之 1規定,公司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惟全年職工福利總額不得超過核定執行業務收入的2%,超過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國稅局表示,舉辦全體員工都可參加的旅遊所支付費用,免視為員工所得,但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者)旅遊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執行業務者對員工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扣繳所得稅。

 國稅局查核某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所得案件時,發現律師事務所雖依規定限度內列支職工福利,超出部分報其他費用,但是旅遊名冊參加人員僅為特定人員,並非全體員工,依相關規定,屬公司對員工的補助,除將補助金額合併員工薪資所得外,另通知扣繳義務人補辦理扣繳並依規定處罰。

 國稅局呼籲,公司支付員工旅遊費用時,應注意相關列報規定,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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