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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漏報收入 財政部補徵稅款

* 2009-08-27
* 中國時報
* 【中央社】

 財政部今天表示,經查某公益財團法人基金會在94年度有新台幣 500萬元未入帳,且拿去買不動產,近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定不符免稅標準,國稅局勝訴,將依法課稅。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傍晚說明,某公益財團法人基金會在9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收入 550萬餘元、支出480萬元,餘絀數70萬元;經查了解,這一筆捐贈款計1050萬元,但只入帳550萬元,漏報500萬元的部分被拿去購買不動產。

 台北國稅局表示,這500萬元僅以預付房地款列帳,會計紀錄不完備,不符免稅標準;但這基金會不服並提起行政救濟,近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為漏報捐贈的500萬元不符免稅標準,國稅局勝訴,應依法課稅;但國稅局並未進一步說明補稅金額。

 台北國稅局呼籲,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享有免納所得稅待遇,應確實依創設目的從事各項活動,財務收支應有完備的會計紀錄,並注意符合免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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