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生前贈與未繳稅 稅歸受贈人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09.08.26 08:59 am

麟洛鄉劉小姐問:公公98年7月贈與大伯(先生的哥哥)建地一筆,雖已申報贈與稅,但尚未核定稅款,公公即因急病去逝,不知贈與稅應由誰來繳納?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98年1月23日修正生效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增列第3款,明定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逕以受贈人為該次贈與行為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劉小姐的公公死亡前贈與,稽徵機關於其死亡後始核定應繳納之贈與稅,依上開規定應以受贈人(即劉小姐之大伯)為納稅義務人發單課徵贈與稅。

贈與人於贈與稅核定開徵後死亡,其贈與稅屬於贈與人(兼被繼承人)生前債務,依稅捐稽徵法第14條及民法1148條之規定,應由繼承人於所得遺產範圍內依規定之清償順序代行繳納義務,繼承人未依規定及義務辦理代繳義務,致有未能徵起之贈與稅,改以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

【2009/08/26 經濟日報】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黃杰 Jacki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