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權利金 須附價值認定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2009.07.22 04:09 am

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因取得授權的專利、商標及各式標章所支付的權利金支出,應提示相關專利權價值認定,以及其因此授權而增加效益等佐證文件,國稅局才能以此核認該項支出為營業所需的必要或合理費用。

北區國稅局查核轄內A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發現,A公司列報權利金支出710萬元,經查該授權標的物,主要為A公司關係企業84至90年間取得新型及新式樣專利權,因A公司無法提供相關鑑價報告,提供成本憑證、各項專利價值計算明細,以及其如何因此專利授權而增加的效益等資料供國稅局查核,結果權利金支出全數被國稅局剔除。

A公司不服,提起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也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該項專利是A公司在84至90年間取得的新型及新式樣專利,由於現在科技非常進步,產品的生命周期很短,A公司應負起證明的義務,向國稅局證實此專利授權如何增加效益,並提供專利價值計算明細等佐證資料,但A公司均未能提示證明資料,因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支持北區國稅局的見解。

北區國稅局指出,常有公司行號列報權利金支出,卻未能提示相關授權的專利權價值,因不符合稅法相關規定,一定會被國稅局剔除補稅。

【2009/07/2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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