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綠卡小心! 美國追稅追到台灣來

工商時報【王信人/台北報導】

凡具美國籍、美國居留權或綠卡的企業主要小心!依美國新稅法規定,上述人士只要被公司授權,可簽名動用公司在美國境外金融帳戶的金融資產,最遲在今年9月 23日前,要向美國政府「申報」境外金融資產的金額,否則,會被處重罰,據估計受影響人數不在少數,在美國境外的金融資產將被迫曝光。

不只如此,美國政府尚有更絕的「狠招」,規定從2010年起,外國公司或外國人只要在美國有營業行為,每年在6月30日以前都要向美國稅局申報公司或個人在美國境外的金融資產,否則也要重罰。

會計師表示,美國政府原本是為了防止國際恐怖份子活動、洗錢,規定綠卡、居留權、合乎報稅但居住海外的美國公民,在境外銀行全部帳戶存款「合計」超過1萬美元現金,所有的帳戶都要依法誠實申報境外銀行帳戶申報表格(FBAR)。

美國財政部原規定每年在4月15日申報所得稅時,同時要填寫申報FBAR,前者所得稅向內地稅局申報,後者資料寄到位於美國底特律的財政部。美國去年10月改為,二份資料全部都向內地稅局(IRS)申報

去年10月美國政府有新規定:1、在美國境外的「銀行帳戶存款、衍生性金融商品、債券、有價證券等金融資產的全部帳戶的資產價值之合計,超過1萬美元,都要依法誠實申報,打擊範圍更大。

2、申報時間也更改,FBAR從今年去年資料起,改為在6月30日以前申報;如果以前從未申報的人,在9月23曰以前補申報,可以免處罰的「輔導期」。

3、申報的金融帳戶的內容也從原本的2部分,擴大為5部分,內容倍增。原本只要申報一個粗略級距金額,今年改為申報帳戶內整年間的最高餘額金額。

其中新增加規定,個人被授權可簽名動用的公司、法人的境外金融帳戶,也要申報該公司、法人的境外金融資產。

如果逾期不申報,內地稅局會對具有綠卡、美國籍的「個人」,處以「行政罰」,最高達10萬美元或該銀行帳戶存款、金融資產合計餘額的50%,相當嚴重。

例如,某公司的董事長具有美國籍,就要受美國法律約束。

又例如,很多台灣企業主因為當年留學美國,子女也具有美國籍或綠卡,這些第二代長大後,爸爸做董事長,兒子也往往擔任總經理,兒子個人簽名,或兒子與老爸聯合簽名,可以動用公司在美國境外銀行帳戶、處理境外金融資產,這種情形就要申報。

會計師表示,目前手邊已有許多趕辦申報的美籍台灣人,雖然大家抱怨很多,但重罰之下,傷更大,奉勸客戶還是乖乖申報。

會計師進一步說,明年起,台商在美國有營業代理人(常設機構,PE),不論是個人或公司法人,只要在美國境內有做生意的營業行為,明年起也要在6月 30日前申報境外金融資產。如果不申報,會處以如上相同的罰責。美國政府對於境外公司如何處罰呢?邱表示,內地稅局可以要求台商在美國的應收帳款,優先繳給內地稅局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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