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國籍者- 有條件退稅
經濟日報 98.07.27

南區國稅局指出,民眾若在台居住未滿183天,即使具有雙重國籍,不得按居住者身分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若藉此享受退稅,一經國稅局查獲還是會被補追回來。

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A君94年度綜合所得稅,原依境內居住者身分辦理結算申報,經國稅局核定退稅1萬元,但後來國稅局進一步查核發現,A君94年度非屬境內居住的個人,即改依非境內居住者身分核定所得稅,並向A君追回原按居住者身分核定的退稅額1萬元。

A君不服,主張自己具有雙重國籍,雖於84年時經戶政機關除戶,但除戶只是戶政機關為管理戶政上的行政手續,主張國稅局不得因此認定他在國內無住所,也不應以他在台灣居住的天數不長,就認為不符合「經常居住」的要件。結果A 君提起復查、訴願均遭駁回,A君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同樣判決A君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A君原設籍於父親戶內,然已於84年自該戶內除籍,直到96年2月才重新遷入登記,足見A 君在94年度時於國內並未設有戶籍;且A君長年旅居國外,雖有入境紀錄,但停留時間短暫,合計只不過七天,顯然無居住於中華民國的事實,因此難認定A君94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住所,且符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因此判決A君敗訴。

南區國稅局也表示,依我國民法第20條規定,關於住所的認定,是兼採主觀主義與客觀主義,也就是說,除主觀上須有久住於一定區域的意思外,客觀上還要有經常居住的事實,兩項要件均要具備,才會被認定在台灣設有住所。

雖然在國內是否有戶籍,並非判斷是否在國內有住所的唯一標準,然而戶籍卻是判斷納稅義務人有無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的重要依據之一。所以,若在國內未設有戶籍,即使有入境紀錄,但居留天數短暫者,仍會被國稅局認定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不得按居住者身分辦理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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