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息日後死亡 股利課遺產稅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2009.07.27 09:08 am

最近不少上市櫃公司除權除息,國稅局提醒,若於除權除息日後發生繼承公開上市股票的情形,別忘記應將配發的股利併同股權價值一起申報遺產稅,以免因漏報受處罰。

南區國稅局指出,被繼承人若於除權除息基準日前死亡,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所遺留的公司股票應以繼承開始日時,該股票的收盤價格計算股票價值,並課徵遺產稅。而後來當繼承人在繼承股票之後,領取到上市公司所發放的股利,則屬於繼承人本人的所得,依法應繳納綜合所得稅。

不過,若被繼承人是在除權除息基準日後才死亡,股票所配發的股利就會變成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應將股利連同股票一起申報遺產稅。但既然股利已經被當作遺產繳納遺產稅,繼承人未來依該次除權除息基準日取得被繼承人名下股票所配發的股票或現金股利時,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舉例來說,假設陳老先生過世時遺有上市A公司股票1萬股,死亡當日收盤價為40元,A公司配發股票股利1元,若陳老先生是在除權除息日後死亡,則應併入遺產申報之股權價值為44萬元(1萬股X(1+10%)X40元)。

【2009/07/2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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