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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小額逃漏稅- 罰則變輕
**經濟日報 98.07.27

財政部擴大逃漏稅企業的減免罰範圍,獨資、合夥企業逃漏稅額未逾2萬元者,不再處二到三倍罰鍰;未依限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的企業,期初與期末帳戶差異數在3,000元以內者,也不再處罰。

不過為配合稅法所得稅法最新修正規定,企業因受獎勵減免或營業虧損,一旦發生短漏報所得額的逃漏稅情形,加計短漏報所得後仍無應納稅款者,將不再享有免罰優惠,必須按短漏報所得額換算出的漏稅額處二到三倍罰鍰,裁罰金額最高不得逾9萬元,最少不得低於4,500元。

配合5月27日所得稅法最新修正,財政部重新檢討並擴大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的減免罰範圍,提供微罪企業享有減輕處罰的機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自82年6月18日訂定以來,已歷經十次修正。此次主要修正重點包括:

一、刪除企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其所漏稅額在1萬元或2萬元以下免予處罰,回歸所得稅法裁罰。

二、增訂獨資、合夥組織有短漏稅額者,非使用藍色申報書或會計師簽證者,所漏稅額在1萬元以下;使用藍色申報或會計師簽證者在2萬元以下者,享有免罰。

三、信託行為的受託人應處罰鍰案件,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或更正者,按應處罰鍰減輕二分之一。

四、企業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或不應分配可扣抵稅額而予分配,如其股份是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企業100%持有;或營利事業已依法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嗣經稽徵機關查獲,其在股東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開始日前已更正股利憑單; 或已依稽徵機關責令補繳期限補繳超額分配稅款者,可按應處罰鍰減輕二分之一。

五、新增營利事業未依限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其當期期初、期末餘額資料變動在3,000以下者,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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