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採總繳 分支漏稅罰總部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9.07.24 04:22 am


總分支機構採合併報繳營業稅制者,財政部表示,一旦發生違章漏稅,處罰與減罰的對象均以總機構為對象;若採分別報繳營業稅的企業,違章漏稅裁處對象,總、分支機構採各別處罰。

財政部發布行政命令規定,採總分支機構合併申報營業稅的營業人,分支機構涉及違章漏稅處罰時,應以總機構做為違章主體,並以總機構為對象累計違章次數裁罰。

舉例來說,甲旗下有乙、丙二家分支機構,98年度分別被查獲乙及丙分支機構短漏報銷售額,依據財政部規定,漏稅處罰對象為總機構甲,同一年度違章次數則為二次。

財政部同時指出,營業人採電子申報營業稅者,目前享有減免處罰的優惠,總分支機構採合併總繳者,其分支機構如採電子申報營業稅,符合減罰的條件時,稅捐機關在對總機構開罰時,可准其適用減罰。

財政部表示,營業稅違章案件處行為罰時,是以實際發生違章者為違章計次處罰主體,處漏稅罰時,若為總分支機構合併申報營業稅者,即以總機構做為違章計次處罰主體;若為總分支機構分別申報營業稅者,則以實際發生違章者做補稅裁罰及違章計次主體,例如分支機構逃漏稅,則罰分支機構。

依規定營業人採電子申報營業稅者,可以享有減罰或免罰優惠。

例如,經財政部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營業人,縱使總機構採人工申報營業稅,但分支機構採電子申報營業稅,分支機構登錄錯誤,致該分支機構該期多報的進項稅額占該分支機構該期申報全部進項稅額比率,符合減罰標準時,稅捐機關對總機構截處漏稅罰,應減輕或免予處罰。

財政部也規定,以總機構做為違章裁罰主體者,依據規定,認定違章次數應以「總機構」為累計對象,營業人一年內發生相同違章事實達三次以上者,即不適用減輕或免予處罰的優惠。

【2009/07/2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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