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現場對策/59號文 衝擊台商納稅

2009.07.22 03:55 am

59號文是繼2008年1月1日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2009年2月執行「特別納稅調整實施細則」(關聯交易與移轉定價的涉稅事項)後,又一個嚴重衝擊台商納稅的新規定。

其中最特別的是59號文比照「特別納稅調整實施細則」,也回溯到2008年1月1日起實施。也就是說,雖然59號文是在今年4月30日才公布,但只要在 2008年1月1日後所發生的企業合併、資產重組或是股權轉讓等涉及股權發生變化的行為,都有可能被要求補交金額不等的稅款。

對台商來說,59號文的關鍵在於過去不管是真正發生股權轉讓,將股權賣給獨立第三方,或是在同一控制下變更境外股東所有權人,在原境外母公司與大陸子公司間,插入香港公司以爭取利潤匯出所得稅從10%降5%的節稅利益,都將面臨被課徵股權變化過程中的企業所得稅。

過去,不管是上述哪種股權轉讓行為,只要股權買賣雙方約定交易是以淨資產做為股權價格計算基礎,基本上都是免稅;但59號文對於前者將股權真實賣給第三方的行為,除了稅務局有權核定所謂「公允價格」外,就算交易雙方約定以淨資產作為交易價格並無任何溢價,最終還是得按淨資產和註冊資本間的差距課徵10%的企業所得稅。

至於後者,也就是在同一控制下的股權重組行為,59號文並沒有具體規定。嚴格說起來,同一控制下的股權重組行為,對原股東來說,在交易過程中未產生任何實質收益,自然不該有稅收問題,但從目前各地稅務局對59號文的執行尺度與解釋邏輯仍未統一來看,還是存在可能納稅風險。台商應從以下兩層面留意稅務風險:

1、降低淨資產規模

就像上面所說,既然是針對淨資產和註冊資本間差距進行課稅,那在執行股權轉讓或投資者變更前,就應想辦法儘量降低淨資產規模。常見作法就是將未分配利潤進行分配,許多企業因現金週轉吃緊,分配利潤作法採取將未分配利潤分配進入「應付股利」科目中即可,不用真實走現金流,也可以達到降低淨資產的目的。

2、 據理力爭註冊資本的匯率計算時間點

如果淨資產與註冊資本的差距不大,就算要繳10%的所得稅,只要和日後從香港公司取得降低5%利潤匯出所得稅的稅務利益相比較,在還是划算的情況下,納稅前要注意匯率差異對最後稅款計算的影響,許多台資企業的註冊資本是以1:8.27的匯率結匯,但稅務局往往要求以近期的1:6.82匯率作為納稅計算基礎,這中間的差距會讓台商多繳很多稅,但各地稅務局對此看法不一,台商可以據理力爭。

最後要注意的是,雖然59號文是針對股權發生變化所衍生的企業所得稅問題,和利潤匯出所得稅是兩碼子事,但由於納稅主體都是境外股東,境內子公司只是盡到幫境外股東代扣代繳的義務,但兩者還是可以拿來進行比較,如果最後稅務局還是出文要求同一控制下的股權重組必須繳稅,但和每年節省5%的利潤匯出所得稅比起來,到底有沒有稅務利益,還是得視企業未來每年的利潤情況才能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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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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