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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資虧損認列 要有憑據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2009.07.20 03:33 am

受到金融海嘯衝擊,不少跨國企業在海外的轉投資事業都發生虧損,會計師提醒,必須提供確實的減資或損失證明,公司提撥的國外投資損失準備才不會被國稅局剔除而遭補稅。

台北市國稅局日前查核甲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甲公司於91年度轉投資位於英屬維京群島的控股公司乙公司,投資金額共計4.2億餘元。雖然甲公司當初依規定按國外投資總額提撥20%,提列8,400萬餘元投資損失準備,但至95年度止,甲公司都未發生實際投資損失,因此台北市國稅局將甲公司當初提列的8,400萬餘元投資損失準備,調增為95年度(第五年度)的收益,向甲公司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2,000萬餘元。

甲公司不服,主張其投資的乙公司在95年度辦理減資彌補累積虧損,並依減資比率認列損失,投資損失已實際發生,因此91年度所提撥的準備金,不應再轉列為95年度的收入,公司在申報所得稅結算時,已自行於帳外調整減列。

但台北市國稅局查核發現,乙公司是設立於英屬維京群島的控股公司,經濟部核准甲公司設立乙公司的用意,主要是為甲公司經營海外控股業務及再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並從事經營甲公司相關的產銷業務,但甲公司無法提供乙公司再轉投資公司的具體投資損失,國稅局才在第五年度調增甲公司的收益。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副營運長郭宗銘指出,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被國稅局剔除補稅,是經常發生的情形,而且徵納雙方對於是否真有投資損失發生,常有爭議。

事實上,企業常透過在英屬維京群島設立控股公司,再到第三地去轉投資其他公司,以甲公司為例,就是透過BVI的乙公司去轉投資大陸的孫公司,由於不是每個國家都有完整的減資程序,面對台灣國稅局會要求提供轉投資公司的減資證明,對業者來說,確實比較困難。

郭宗銘建議,若要向國稅局爭取認列國外投資損失,必須證明實際營運的轉投資公司有減損的情形發生,例如提供當地的會計師簽證報表、和當地政府往來的法定文件,減資時最好也要經過投審會報備,國稅局核可認列投資損失的機會較大。

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在經濟部核准進行國外投資者並備查後,業者得按國外投資總額20%範圍內,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若實際發生投資損失時才能用以充抵。但公司若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在提撥五年內若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時,應將提撥的準備轉作第五年度收益課稅。


【2009/07/1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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