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現場對策》關聯交易揭露 新增境外交易

【2009.04.15經濟日報 】

台資企業往年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稅務局就要求企業申報當年度關聯交易狀況,並以所得稅年度申報表「附表」的形式報送稅務局。但從今年起,年度匯算清繳時申報關聯交易的層級將大幅提升,過去的附表將改為關聯交易往來報告表(九張表)的主表形式單獨報送稅務局。

稅務局定義關聯交易的類型也從過去的六項定義大幅擴增到11項,分別是:一、購入材料或商品;二、銷售商品或材料;三、勞務收入;四、勞務支出;五、受讓無形資產;六、出讓無形資產;七、受讓固定資產;八、出讓固定資產;九、融資應計利息收入;十、融資應計利息支出,及其他未納入上述關聯交易定義的類型。

除此之外,過去的關聯交易申報並沒有要求揭露「定價方法、對外投資情況、對外支付款項情況」三項內容,在新的九張關聯交易申報表中,已要求加入,並對境內境外關聯交易申報方式,改採分開獨立申報的作法。如果要說今年起的年度關聯交易申報和往年最大的區別,那絕對是「境外重大交易」的披露內容。

今年起只要是占10%以上的境外交易,都被視為關聯交易,必須披露,也就是占「總出口額、進口額及境外勞務收入與支出」比率超過10%的境外客戶或供應商,都必須填寫在九張關聯交易往來申報表上讓稅務局備查。

問題是企業的銷售、採購或權利金支付等行為,財務人員根本無從了解細節。例如,有沒有承諾對方保密、有沒有與對方簽訂各種法律文件限制交易資訊曝光等;換句話說,今年起新執行的關聯交易往來申報表,不該和過去一樣只是由財務人員單純填表後送交稅務局,而是要和公司內部有關部門討論,例如採購的關聯交易當然是和採購部門商量,銷售的關聯交易就要和業務部門討論,有時甚至還要取得台灣母公司對填表內容的共識,因為這九張表涵蓋部門較廣,不該只是財務單一部門就可以決定。

對台資企業來說,九張關聯交易往來申報表中的表一的「關聯關係表」和表三的「購銷表」是最重要的兩張表,至於其他填表重點包含:

一、關聯方定義「表一」將關聯方定義為A到H七種類型,其中除了股權或資金借貸有明確比例規定外,其他類似實質控制等關聯方定義還是存在模糊地帶。

二、來料加工和境外重大交易定價原則,早前本專欄曾分析,來料加工企業要求出具移轉定價報告的標準,不是依代工費而是依進出口報關金額為依據,但在「表三」中所要揭露來料加工關聯交易金額的依據卻是代工費,而不是進出口報關金額,這兩者非常容易混淆須特別留意。

三、要與審計報告及境外母公司移轉定價報告一致。實務中常發生大陸當地審計報告未反映台資企業正確關聯交易情況,導致填表時無從下手的困難。例如,明明不是關聯方,審計報告或境外母公司的移轉定價報告上卻認定為關聯方,此時要如何填寫九張表就成為第一線財務人員最頭疼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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