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修法 銀行得與大陸人士新台幣往來

2009.06.30 08:58 pm

金管會今天發布法規,台灣地區銀行等金融機構得與大陸地區個人、法人進行新台幣金融業務往來,往來對象若取得台灣居留資格或登記證照,比照台灣地區個人、法人往來方式。

配合開放陸資來台投資政策,行政院金管會今天修正發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並配合經濟部「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以及內政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同步在今天施行。

修正案明定,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的銀行(指定銀行)及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對大陸地區匯出款業務,改採負面表列方式管理;此外,指定銀行及中華郵政經主管機關許可進行的金融業務往來範圍,新增授信業務。

這項修正案增訂條文,台灣地區銀行、信合社、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及中華郵政得與大陸地區個人、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及其海外分支機構進行新台幣金融業務往來。    銀行局副局長蕭長瑞進一步指出,前述業務往來對象若已取得台灣地區居留資格或登記證照,比照在台灣地區個人、法人、團體及其他機構往來方式。

蕭長瑞並指出,往來對象若未取得台灣地區居留資格或登記證照,原則上比照未取得居留資格或登記證照在台無住所的外國人開戶業務往來方式,但有個例外,大陸人士若在台無居所,可以買不動產,以不動產設定擔保放款,承作部份以「臺灣地區銀行及信用合作社辦理在臺無住所大陸地區人民不動產擔保放款業務應注意事項」為規範。

金管會同時發布「臺灣地區銀行及信用合作社辦理在臺無住所大陸地區人民不動產擔保放款業務應注意事項」,明定銀行及信合社辦理這項放款業務核貸成數,不得優於適用相同利率期間、融資用途、擔保品條件的台灣地區客戶,並以擔保品鑑估價值50%為上限。

根據這項規定,所謂在台無住所大陸地區人民,是指未持有台灣地區長期居留證或台灣地區依親居留的大陸地區個人,並經內政部許可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不動產物權。

  此外,銀行及信合社辦理這項放款業務,擔保品必須是經內政部許可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的不動產物權。

【2009/06/30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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