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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抵稅不准 補稅外又加罰金

* 2009-06-22
* 工商時報
* 【張國仁/台北報導】

 捐贈給澎湖縣望安鄉公所的財產,拿來在綜合所得稅申報時作為扣除額,結果被國稅局剔除的案例,昨天新添一樁。台中市廖姓市民申報民國92年所得稅,列報捐贈扣除額5,196萬餘元,國稅局不准後,連補帶罰課徵廖某3,818萬餘元;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廖某敗訴後,已成定局。

 最高行政法院在今年5月間曾經判決,台灣「車燈大王」帝寶工業的董事長許敘銘,他以受託人身分將信託登記取得信託財產,捐贈給澎湖縣望安鄉公所,結果國稅局將此部分剔除,並補徵稅額。

 廖姓台中市民利用捐贈給澎湖縣望安鄉公所的避稅行為,幾乎與許敘銘的方式如出一轍,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他敗訴確定是預料中的事。不過,廖某被補徵1,964萬餘元應納稅額外,還加罰1倍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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