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稅權 不再無限上綱
 

陳長文條款」的時代來了,稅捐機關必須相信,拿著雞毛(課稅解釋)當令箭的時代,真的已經過去了。「陳長文條款」開始發酵,政府再也沒有做錯課稅解釋的轉圜空間。

大法官會議第661號解釋,無疑是一記當頭棒喝,對於長期藉由課稅解釋令,加諸人民課稅負擔的財政部而言,從此必須謹慎拿捏課稅權。無法與時俱進,或挾國庫稅收做為捍衛課稅權的強勢作風,只怕得付出無窮代價。

稅捐稽徵法第28條被外界形容是「陳長文條款」,它的無限期退稅威力,財政部原本並不擔心,甚至認為政府課錯稅,最多只會出現在房屋、地價或使用牌照稅等零星、微小的案件上。縱使面臨無限期退稅,也不致造成國庫重大賠付損失。

6月間,大法官會議做成661號解釋後,徹底推翻財政部對「陳長文條款」的假想。大法官對財政部課徵客運業偏遠路線虧損補助款的作為,祭出違憲的解釋文,也將未來政府無限期退稅的適用範圍,一舉跨出底冊稅。

661號解釋涉及稅目為營業稅,將來,舉凡所得稅、貨物稅、遺產及贈與稅等中華民國17種稅目,只要政府一個不小心,做錯了課稅的法令,日後就要有面臨無限期退稅風險的準備。

做錯課稅解釋,是不應該被原諒的。被錯誤法令課錯稅的納稅人,必須耗費多少心力與金錢,才能掙得遲來的退稅正義;反過來說,政府課錯稅,國庫負責賠付,用 的也是全體納稅人的錢。做錯課稅解釋的官員又該承擔何種責任?一紙661號解釋,代價上億元。財政部必須認知人民不會乖乖忍受不合理的課稅待遇。就法論 法,課稅解釋的作用只是用來解釋母法,不論精神與實質,都不能無限上綱。

【2009/06/2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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